儀器檢定與儀器校準的主要區(qū)別
發(fā)布時間: 2021-03-03
在計量工作中,儀器檢定與儀器校準缺一不可,二者既有相同點,也有許多不同點,這更為儀器檢定與校準提供了不同的發(fā)展空間,以下對儀器檢定與儀器校準的區(qū)別進行詳細探討。
1、使用要求與結果不同
計量工作中,以儀器檢定方式進行計量器具的檢定,需要判定計量器具是否合格,是否滿足使用需求,并出示檢定證書,對于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還需要出示檢定結果通知書,對于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允許使用。但以校準方式對計量工作進行評定,其只需要給出儀器校準結果,提供以校準措施測量不確定度的量值即可,使用者可以自身根據(jù)儀器校準結果對計量器具、測量設備是否滿足實際使用需求與條件進行使用判斷。因此在儀器檢定與儀器校準中,儀器檢定的規(guī)范性略強,實際計量工作中應用的重視性也更強。
2、對象不同
計量工作中,以儀器檢定與校準方式保障量值精確度與準確性,在檢定與校準的對象上是存在一定區(qū)別的。儀器檢定對已經(jīng)納入國家依法管理目錄中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,而儀器校準的對象是應用于計量工作中的計量器具與測量設備。因此在對象上的不同為計量工作的檢定、儀器校準廣度增加了不少,校準的靈活性與多樣性也更高。除此之外,二者在使用過程中的依據(jù)也不同,儀器檢定具有一定強制性,其必須根據(jù)國家儀器檢定系統(tǒng)表與相關的儀器檢定規(guī)程展開儀器檢定工作,單一性更強。但儀器校準工作的依據(jù)多樣,包括計量儀器校準規(guī)范、技術規(guī)范、設備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等,受到的約束性較小。
3、約束力不同
儀器檢定與儀器校準工作中,在約束性上是不同的,儀器檢定是具有法律約束性與較強公正性的檢定工作,需要經(jīng)過政府授權的相關儀器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與數(shù)據(jù),這樣才能夠形成公證作用,為計量仲裁提供良好依據(jù),也更加具有法律效應。而儀器校準則更加偏向于使用者的自愿行為,其約束力較小,強制性較低,一般以儀器校準方式進行儀器檢定,在公證性上不高,且儀器校準可以經(jīng)由用戶與儀器校準機構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內容與方法,寬松度更高,法律約束性較小。